明确乌鲁木齐分区同行飞行申请流程
为适应通航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新疆地区空防稳定和飞行安全,一句《军事设施保护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明确西部战区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实施办法》(参作{2016}24号)、《通航机场场址核准临时起降点设立和通航飞行空域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西空发{2018}13号)等规定,明确乌鲁木齐分区同行飞行申请流程如下:
一、任务审批
进入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上空飞行的、进行航空物探或航空摄影飞行的,需取得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批准(电话:028-64501194)。飞出或者飞入我领空的、外国航空区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进行通航飞行的,需取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批准。不涉及以上活动的无需进行任务审批。
二、起降地审批
(一)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不得建设永久性场道设施,只修建必要的简易保障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两年。由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致函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商请起降点设立事宜(电话:028-85398240)。使用军用机场时,亦需取得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批准。
(二)野外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为任务性起降点,仅一次性使用,飞行任务结束后立即关闭,不得修建任何设施。由通航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153)。
三、临时空域审批
由实施通航飞行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航管气象处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226)。临时空域批准后,通报民航新疆空管局(电话:0991-3806179),由民航空管部门进行飞行安全评估,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四、飞行计划申报
通航飞行计划实行周计划报备和飞行前1小时申请制度,按临时空域批复
时明确的途径向乌鲁木齐分区航管部门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227/137)。
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执行。
一、任务审批
进入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上空飞行的、进行航空物探或航空摄影飞行的,需取得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批准(电话:028-64501194)。飞出或者飞入我领空的、外国航空区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进行通航飞行的,需取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批准。不涉及以上活动的无需进行任务审批。
二、起降地审批
(一)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不得建设永久性场道设施,只修建必要的简易保障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两年。由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致函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商请起降点设立事宜(电话:028-85398240)。使用军用机场时,亦需取得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批准。
(二)野外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为任务性起降点,仅一次性使用,飞行任务结束后立即关闭,不得修建任何设施。由通航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153)。
三、临时空域审批
由实施通航飞行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航管气象处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226)。临时空域批准后,通报民航新疆空管局(电话:0991-3806179),由民航空管部门进行飞行安全评估,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四、飞行计划申报
通航飞行计划实行周计划报备和飞行前1小时申请制度,按临时空域批复
时明确的途径向乌鲁木齐分区航管部门提出申请(电话:0991-5950227/137)。
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