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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着力解决我区种植业、林果业植保、森林、草原病虫害防治机械化的“短板”问题,助力农业绿色发展,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确定对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进行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质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含10升);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唯一的铭牌,铭牌包含二维码和飞机序列号信息。

2.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3.实现全自主飞行,飞行精度不大于0.5米,作业喷雾量均匀,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

4.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电池充电器,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5.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管控平台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管控平台支持实时显示无人机的当前位置、实时轨迹,所有活跃无人机列表;管控平台应支持构建禁飞区,支持二维多边形、2.5维(二维+高程),三维通道围栏,可设置围栏生效起始和终止时间。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在新疆境内使用较集中区域设立售后服务点,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4.签订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1),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开展自主投档并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8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并出具相关证明。

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服从公安部门监管,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标准和试点资金规模

我区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植保无人飞机单机补贴标准见附件1。

四、申请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新购买(2019年新购机)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兑付、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试点产品归档、补贴申报流程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8〕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新疆总目标,坚持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大局谋划、研究、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由农机、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审计、纪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在“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植保无人机专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相关要求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将安全监督管理、实名登记制度、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格管控飞行区域、飞行动态报备管理、持有人员信息登记、飞行安全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要求作为纳入补贴试点范围的前置必要条件。待新疆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的位置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的智能化管控平台应与新疆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的位置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并按照要求提供植保无人飞机实时和历史数据。要强化各级财政部门监督责任、农机部门监管责任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各个环节规范有序。

(三)加大信息公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要求,将植保无人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受益户信息、作业信息等第一时间进行公示、发布,自觉接受农牧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继续保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核实监管。强化补贴机具的核实监管,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机具核实切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确保“谁购置、谁使用、谁受益”,机具铭牌标志符合规定,所购置机具与铭牌相符,技术参数、型号规格与该产品有效证书一致,建立规范的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档案。

(五)加强试点产品跟踪。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及时总结提炼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把握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补贴受益对象解决其合理合法诉求。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采取挂靠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实为个人购买无人飞机享受补贴等套补、骗补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背承诺的产销企业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化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将严重违规的产销企业和生产经营组织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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